今天是:
  • 新干县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2016-09-30  作者:  阅读次数:
  • 根据省、市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精神,为做好我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防范风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银监局等十七部门江西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六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7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6〕107号)要求,有效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行业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适应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2.防打结合,抓早抓小。坚持预防为主,联防联控,做好防范监测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尽可能使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少发生、不发生。对潜在风险,做到抓早抓小,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3.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坚持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4.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根据国家、省、市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上下一致、归口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牵头做好有关领域风险整治,对边界模糊的互联网金融活动,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二、重点整治领域和整治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领域。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坚守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严格根据金融信息中介性质,不设资金池,不发放贷款,不自融自保,不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息,不期限错配、拆分,不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不违规债权转让,不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违规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不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不线下开展业务营销活动,守住不参与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客观完整、准确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

    (二)股权众筹平台领域。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不得挪用或占有投资者资金。

    (三)互联网保险领域。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虚假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或与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合作。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领域。

    1.对于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的各类互联网企业,不得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不得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不得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不得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投资风险应充分揭示,应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不得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2.对于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持牌金融机构不得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不得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开展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3.对于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各业务板块之间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严格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做好账户管理、客户资金保障措施。

    4.对于金融机构或经批准设立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以及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五)非银行支付机构领域。开展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应符合安全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要求,不得挪用备付金,查处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加大对与无证机构合作的收单机构违规处罚力度。

    (六)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领域。互联网金融广告方面,发布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广告的主体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包含以下内容: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方面,不得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凡新注册的非金融机构和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当地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经有关部门查实的,按照《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工作流程》,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的相关情况。

    (五)积极开展风险排查专项整治活动。参与本次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的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省市对口牵头部门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业方案和县级总体方案精神,在县处非办的指导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符合相关领域特点的专项整治方案,组织风险排查工作小组,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六)加强技术支持。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要利用省里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责任分工

    在本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县处非办负责全县统筹协调,指导各领域专项整治。

    县人行牵头负责非银行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界金融业务领域专项整治,县银监办牵头负责P2P网络借贷领域的专项整治,县金融办负责股权众筹领域、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专项整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领域的专项整治。

    各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负责对所监管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进行专项整治,并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县工信委负责指导督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加强网络安全及用户信息、重要数据的防护,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县房管局与县金融办、县银监办和县人行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县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县维稳办、县法院、县检察院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工作机制

    (一)统筹协调。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积极参与本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二)定期沟通。县处非办将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组织各参与单位定期沟通、交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高专项整治工作效率。特别是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及时报请上级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三)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做好本区域有关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急处置和维稳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摸清底数。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对涉及本次互联网金融的六大领域开展摸底工作,充分了解利用互联网手段开展业务的各领域机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经营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各牵头单位在7月15日前将摸底情况报县处非办。

    (二)组织排查。各牵头单位要按照各领域方案分别对牵头领域的情况进行排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单位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风险评估与清理整顿。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对各领域的风险排查情况,对被排查对象的业务资质、内控管理、风险管理和业务规范性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对存在业务交叉嵌套的,单个牵头部门难以做出有效风险评估的,应及时报告县处非办,由县处非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评估,对县级牵头部门难以作出评估的,报请上级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认定。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各业务领域的风险评估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业务行为的机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及时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各牵头部门应在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全县相关业务领域风险评估及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县处非办。

    (四)总结汇报。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将及时对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相关单位形成牵头领域的整治报告,在2016年12月20日前报送县处非办,县处非办形成全县整治情况报告,经县政府审定后,报上级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

    、保障措施

    各有关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本次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全过程。

    (一)积极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管办法和监管规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有关行动,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

    (二)大力加强风险监测。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等制度,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对机构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重点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县委宣传部和县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充分利用新干县报、县有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及金融机构窗口,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P2P网络借贷平台领域风险防范宣传由县银监办牵头负责,非银行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界金融业务领域风险防范宣传由县人行牵头负责,股权众筹领域、互联网保险领域风险防范宣传由县金融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领域风险防范宣传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各相关牵头单位要认真收集宣传素材,严格审核发布,组织开展好各牵头负责领域的风险防范宣传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要督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教育,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正规金融机构信用从事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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