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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新干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 2016-12-30  作者:  阅读次数:
  • 各乡镇人民政府,洋峰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农林场: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干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bet官网办公室

                                20161226

     

     

     

    新干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一、总论

    近年来,全县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既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又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但是,由于畜禽养殖业在建设初期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缺乏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甚至一些养殖场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中心村庄周边。同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滞后,环保治理设施不全,畜禽粪便或露天堆放,滋生蚊蝇、产生恶臭,或直接排放,污染水体,污染空气,或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及畜禽养殖废水过量施用于农田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畜禽粪便产生的污染已成为农村面源污染和农村脏乱差的主要因素之一,与农村人居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也造成干部、群众和养殖户三者之间关系的紧张,这其中,尤以生猪养殖污染为重。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水体和自然生态环境,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社会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干县畜牧业发展现状,编制《新干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二、目的与意义

    (一)目的

    按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和规划定点要求规范畜禽养殖场建设,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二)意义

    编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符合党中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现代畜禽养殖业健康生态养殖要求,也有利于加强对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工作指导,建立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体系,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中,便于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在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时,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结合生态农业建设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实行综合利用优先,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有利于当地生态环境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新农村建设,保障我县农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畜禽养殖业生产要按照养殖生产总量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统一,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要按照“拆、治、控、转”的总体要求,坚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的方针,集中力量先行解决因养殖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基本原则

    1.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2.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3.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4.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5. 坚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原则。

    6. 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7. 坚持对未批新(扩)建养殖场坚决拆除原则。

    8. 坚持对养殖量超环境承载能力的区域减量化原则。

    9. 坚持各乡(镇)属地管理原则。

    10.坚持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原则。

    五、编制依据:

    本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关于开展养猪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干办字[2014]231号)

    《365bet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干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意见的通知》(干府办字[2015]10号)

    《新干县2015年水库水质和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意见》(干办字[2015]47号)

    六、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遏止、农业面源污染实现根本性好转。其中: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出栏肉禽5万羽蛋禽以上、存栏蛋禽1万羽以上、出栏肉牛2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建有配套的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

    (二)具体目标

    1、禁养区治理目标

    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于201712月底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并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限养区治理目标

    2.1201812月底前全面搬迁或依法关闭限养区内未经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

    2.2201912月底前依法关闭无治理条件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

    2.3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2020年实现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2.4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规模实行严格限制,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3、可养区治理目标

    3.1201712月底前全面拆除水库周边的直排猪场或2012年以后未批先建的养殖场。

    3.2201812月底前依法关闭、拆除无治理条件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

    3.3合理规划布局、从严审批新、改、扩建养殖场,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规模、饲养密度、环境承载能力和卫生防护距离等控制标准,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3.4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性畜禽养殖场,实现区域养殖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畜牧业有序、健康发展。

    七、畜禽养殖现状

    (一)基本情况

    根据省畜牧兽医局核定数据显示,2015年新干县年出栏生猪844307头,其中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年出栏生猪661766头,占全县生猪出栏总量的78.4%,出栏肉牛13697头,出栏肉鸡800800羽,规模化生猪养殖已经成为新干县畜禽养殖行业的重中之重。

    (二)污染排放情况

    根据2015年新干县环境统计资料显示,新干县畜禽养殖行业全年共排放化学需氧量(COD2446.8吨、氨氮291.8吨、总氮1164.2吨、总磷168.9吨,其中生猪养殖全年排放化学需氧量(COD2264.2吨、氨氮288.9吨、总氮1117.3吨、总磷161.5吨,占比分别为92%99%95%95%。由此可见,新干县畜禽养殖行业污染主要来自于生猪养殖行业。因此,规划中所提企业治理现状以及相应治理措施主要针对于生猪养殖行业。

    (三) 生猪养殖行业治理现状

    针对新干县的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县环保局曾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摸底调查,详细了解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投建及运转情况。通过调查,新干县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污染治理现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规模较小,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废水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渔业养殖或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2、规模较小,污染治理设施只有沉淀池,无沼气处理工艺,不能满足处理要求;

    3、规模较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筹建过程中;

    4、污染治理设施正在建设过程中,企业废水暂时直排;

    5、企业有污染治理设施但未正常使用或停止使用,废水经氧化塘、生化塘处理后排放等;

    6、企业有沼气处理工艺,且废水经沼气工艺处理后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7、企业采用先进的生物床、发酵床养殖模式,污染物零排放等;

    8、企业沼气处理工艺运转正常,后续氧化塘正在改造建设过程中等。

    八、问题分析

    1、污染治理严重滞后。我县生猪规模化养殖发展由来已久,很多企业虽然规模较大但没有配套完善的污染治理设施,投建了一些简易的沉淀池和氧化塘,远远满足不了养殖废水处理要求,有的养殖场虽有污水处理设施和沼气池,但其容积小、处理能力弱,与污水产生量不配套;有的养殖场任意将粪便堆放在场外、村边等,严重影响周边环境。

    2、污染源点多面广。我县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星罗棋布于全县各地,这不仅不利于集中治理,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3、厌氧发酵沼气治理存在局限性。由于厌氧发酵采用了传统沼气工艺技术,存在漏气、漏水、不能去除氨氮、低温季节处理效果较差等缺点,所排废水(即沼液)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

    4、监管力度不到位。我县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数量多,分布广,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因此某些企业虽然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但存在没有正常使用或停止使用的现象。

    5、污染防治措施落后。部分养殖场连最起码的干湿分离(粪便与冲洗水分开)污染防治措施都没有采取,现有畜禽养殖场产生的污水大都经过排水沟进入储水塘自然存放。有的沟、塘未采取防渗措施,跑、冒、滴、漏普遍存在,特别在雨季很难防止塘水外泄造成二次污染;有的采用明沟(甚至土沟),有的排洪沟和排污沟合用,未实行雨水和污水输送系统分离,造成雨水和废水共排,增加了废水排放量。

    目前畜禽养殖场尚未对污水、粪便和恶臭进行定期监测和每年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提供监测报告。排污口尚未设施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

    九、新干县畜禽养殖场区域划分及治理措施

    (一)划分管理对象

    划分管理对象为全县的畜禽养殖。包括生猪养殖;出栏牛10头以上,羊50头以上,鸡、鸭、鹅1000羽以上的养殖。

    (二)划分类型

    全县行政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

    1、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

    2、限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3、可养区。可养区是指畜禽养殖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办理有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畜禽养殖。

    (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1、禁养区范围

    1.1县城规划区与乡镇集镇规划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1.2赣江新干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七琴网形坑水库、桃溪安塘水库等乡镇饮用水源地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1.3风景名胜区与文化历史遗迹保护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

    1.4村庄人口聚集区、规划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周边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1.5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100米范围内;规划的各类工业园、产业园及外延500米范围内。

    1.6黄泥埠水库、田南水库、窑里水库最高水位线集雨区1000米范围内,小(一)型、小(二)型水库最高水位线集雨区200米范围内。

    1.7考虑三湖人口多、村庄密集的实际情况,三湖镇实行全域禁养。

    1.8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2、限养区范围

    2.1县城规划区、乡镇集镇规划区和村庄人口聚集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2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历史遗迹保护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

    2.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100米至500米范围,乡道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工业园、产业园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

    2.4黄泥埠水库、田南水库、窑里水库最高水位线集雨区1000米至1500米范围内,小(一)型、小(二)型水库最高水位线集雨区200米至500米范围内,山塘最高水位线集雨区300米范围内。

    2.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限制畜禽养殖区域。

    2.6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3、可养区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可养区。

    各地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区或规模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治理措施

    1、生猪产业规模扩张上,遵循“控制县域总量、坚持区域限制、合理优化结构”原则。

    控制县域总量,即全县范围内,规模化生猪养殖总量上限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切忌盲目的扩大规模,必须坚持在环境控制总量许可的前提下有序发展;

    坚持区域限制,即生猪养殖在生产布局上,必须自觉规避县城规划区和乡镇所在地及其周边地区,自觉规避我县主要水源地和具有特殊用途规划用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在风景名胜区、河流上游源头地区、水库、城镇建设区域及农村居民区等地,必须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对已建设的项目要逐步采取关停、取缔或者异地搬迁等处置措施;

    合理优化结构,即通过企业横向联合、兼并等优胜劣汰市场机制和生猪产业集团的内部优化,实现养殖企业的结构重组,改变目前“点多面广、乱铺摊子”的不良局面。

    2、在生猪产业污染治理上,遵循“合理进行场区布局、选择适宜处理工艺、倡导废弃物无害化”原则。

    合理进行场区布局,即新、改、扩建养殖企业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养殖场应当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防止雨季污水满溢污染周围环境;加强污水输送管网的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等。

    选择适宜处理工艺,即选用粪污处理工艺时,应根据养殖场的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排水去向等因素确定工艺路线及处理目标,并应充分考虑养殖废水的特殊性,在实现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低运行成本的处理工艺;

    倡导废弃物无害化,即对于周边有农田可消纳粪肥的畜禽养殖场,可采用“自然堆积发酵工艺”生产粪肥,或采用“高温好氧堆肥工艺”生产有机肥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肥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可采用相对集中的处理处置方式,如“高温好氧堆肥工艺”(目前较成熟的工艺有条垛和槽式堆肥工艺、机械滚筒式堆肥工艺等)或“厌氧发酵-好氧堆肥工艺”(目前较成熟的工艺有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工艺(CSTR)等)制备商品有机肥,实现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最终达到综合利用的目的。

    3 、在生猪产业配套发展上,遵循“复合共生模式、现代农业技术、突出地方特色”原则。

    从生产、资源、环境三者的有机统一来分析我县规模化生猪养殖的产业化发展,不难发现,生猪养殖废水排放作为生猪生产的能量流出,如果不能实现转化而进入外部环境,就产生生态负效应;如果通过利用而实现转化,则形成生态系统中的能量传递和资源转化。因此应该在生猪养殖业配套发展上寻求更加广阔的空间。

    在具体实践上,就是借鉴生态系统能量流动、物质循环、信息传递的原理,通过构建生猪配套产业,实现生猪养殖业、经济林果业(油茶、雷竹等),水产养殖业(珍珠鱼类、水生经济植物)、高效经济作物(瓜、果、蔬菜、粮食)等农业产业的相互配套。以生猪养殖为中心,建设一批生态农业基地,利用生猪粪便、农作物谷壳、木屑和生物菌的有机处理与生猪废水厌氧发酵处理后生产有机肥料,并向各配套产业转化,为各配套产业提供能源资源,达到生猪养殖业与农林、水果、蔬产业的互利共生目的,达到生猪养殖业向外界环境最小的污染排放目标。

    在构建生猪产业配套的农业产业过程中,要注重解决好二个问题。一是要充分利用现代农业技术来建设生态农业基地。对基地的土壤成份气候条件、物种选择、耕作管理以及基础建设等进行系统合成,实现农业生产效率、经济效益、生态环境协调优化,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二是从本地实际出发,挖掘地方特色产品,引进优秀适宜品种,来不断优化农林渔等产品结构,生产一大批安全优质的绿色产品,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4、在生猪产业政策扶持上,遵循“坚持环境优先、治理项目为重、环保一票否决”原则。

    县委、县政府极其重视生猪产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强力推动生猪产业的快速发展。从污染防治角度来看,实施政策扶持过程中,需要立足科学发展,着眼推进污染防治,做到“坚持环境优先、治理项目为重、环保一票否决”。

    在具体要求上,规模化养殖企业充分享受扶持政策过程中,首先必须通过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已经投入运行但环保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必须补办手续,建设配套治理设施,使排放达到环评审批的标准。企业申请资金扶持项目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投入,坚决避免单纯用于扩大生产而扩大污染。对个别企业排污而不治理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实行“环保一票否决”,采取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乃至关停取缔等强制措施,强力推进污染治理。

    十、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确保污染治理规划落实到位。

    1.1组织领导。成立新干县水库水质和生猪养殖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卫生局等相关单位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督查组;县农业、环保、水里、卫生部门牵头组成四个督查组,并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对全县13个乡镇和窑里、田南、黄泥埠三座水库开展水库水质和生猪污染治理督察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

    1.2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政府组织建设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开展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禁养区内限期关闭的养殖场和禁建区内到期治理不达标规模养殖场以及违法抢建的养殖场,要坚决予以依法关闭或强制拆除,确保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的实施。

    2、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督管理体制。

    2.1加强养殖环境管理。已建、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持有相关证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项目建成试运行3个月后,应向批准建设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区、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

    2.2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20年底之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的畜禽养殖场,由相关部门对其实施限期治理。被列入限期治理的养殖场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计划,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方案中,必须包括畜禽废渣的综合利用措施。

    2.3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部门责任。根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乡镇政府为主体和责任单位,将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列为镇政府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县国土局负责审核新建、扩建、改建的养殖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是否在禁养区、禁建区范围内。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法占地,未批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对环保“三同时”进行监督。县农业局负责指导规模养殖场的合理布局。科学界定各区域养殖量,控制养殖总量。指导生态养殖技术以及养殖场绿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工作。积极做好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建设工作。实行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户治污工程相结合。加强畜禽养殖补助资金的把关,不得向列入禁养区和禁建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户提供资金补助。

    2.4 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深入开展畜禽养殖生态环境教育,分级、分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教育。开辟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有效渠道,为公众参与重大项目决策的环境监督和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作广泛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和自觉行动,推动我县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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