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权限的通知
  • 2016-11-14  作者:  阅读次数:
  •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经研究,我委决定进一步下放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小水电站分类档次

    将现行小水电站的分类档次,由5个减少至3个。3个分类档次分别为:电站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下、1000千瓦以上-5000千瓦(含5000千瓦)、5000千瓦以上。

    二、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的范围

    总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及以下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核定或调整,委托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总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5000千瓦(含5000千瓦)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核定或调整,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委托省直管试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下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核定或调整的管理。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上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核定或调整,由我委管理。

    三、上网电价的核定和调整

    (一)新建电站上网电价的核定。新建电站上网电价核定的上限标准,总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及以下小水电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0.31元;总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5000千瓦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4元;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上小水电上网电价(含税)每千瓦时0.35元。对有季以上调节性能的电站,上网电价在上限标准上每千瓦时提高0.01元。

    新建电站在电站第一台发电机组并网发电后,由企业向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核定上网电价。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属于其管理范围的,受理后及时按规定核定;对属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应及时审核后逐级转报。

    新建电站申报核定上网电价,需提供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或批复、与电网公司的并网调度协议。

    (二)已定价电站上网电价的调整。上网电价低于每千瓦时0.33元的,每次上调0.01元;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3元及以上的,每次上调0.005元。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5元及以上的,暂不作调整。

    经营困难的电站需要调整上网电价的,向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属于其管理范围的,受理后按规定调整。对属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的,应及时审核后逐级转报。已定价电站上网电价的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并尽可能采取集中调整的方式。

    四、要求

    (一)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对违反规定核定或调整上网电价的,我委将予以纠正和通报批评,供电公司不得执行。对按规定核定或调整上网电价的,供电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对供电公司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二)廉洁高效做好服务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简化工作程序,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廉洁自律。在收到定价、调价申报材料之日起,资料齐备的,14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的核定或调整,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对核定和调整价格的文件,要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加强与当地供电公司和小水电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当地小水电站情况,做好电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建立报告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和调整小水电上网电价文件,需及时抄报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备案,抄送当地供电公司。同时,建立定价和调价的统计报告制度(另发)。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0日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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